氣體消防系統適用場所與不適用場所
5.1 氣體滅火系統適用于撲救下列火災:
5.1.1 固體表面火災。二氧化碳滅火系統還可用于撲救棉毛、織物、紙張等部分可燃固體深位火災。
5.1.2 液體火災。二氧化碳、三氟甲烷還可用于撲救石蠟、瀝青等可熔化的固體火災。
5.1.3 滅火前可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。
5.1.4 電氣火災。
5.2 氣體滅火系統不適用于撲救下列火災:
5.2.1 硝化纖維、硝酸鈉等氧化劑或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。
5.2.2 鉀、鎂、鈉、鈦、鋯、鈾等活潑金屬火災。
5.2.3 氫化鉀、氫化鈉等金屬氧化物火災。
5.2.4 過氧化氫、聯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學物質火災。
5.2.5 七氟丙烷、IG-541、三氟甲烷、IG-100滅火系統不適用于撲救可燃固體物質的深位火災。
5.3 注氮控氧防火系統的適用場所與不適用場所詳見本圖集“注氮控氧防火系統說明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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